首页
1
商品介绍
2
能源管理与节能技术规划3
https://www.utopiaget.com/ 美光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支援大用电户 客户 能源管理员业务申报

能源用户自置或委托技师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员设置登记办法 


相关资讯 


  第三条 能源用户使用能源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使用能源数量基准者,应自置或委托一名以上之技师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能管员),负责执行第四条之业务;契约用电容量超过十万瓩者,应有二名以上技师或能管员,且其中一名人员应自置之。
前项所称技师及能管员,其资格应符合技师或能源管理人员办理能源管理业务资格认定办法之规定。
第一项人员为能源用户自置者,其中至少一名应由该能源用户之能源管理单位主管担任之。
第一项技师或能管员,应由能源用户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技师或能管员设置登记;技师或能管员有异动时,亦同。 
   
 第四条 技师及能管员,应负责执行下列业务:
一、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所定节约能源之事项。
二、依本法第九条规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订定节约能源目标及执行计画,并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备及执行之事项。
三、依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申报使用能源资料。
四、定期检查并改进各使用能源设备效率。
五、宣导节约能源知识及举办有关节约能源活动。
六、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办理之能源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