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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客戶所需公共工程品管人員資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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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客戶所需公共工程品管人員資格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工程管字第1120300119號函)

四、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
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
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
千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
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報監造單位審
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四)品管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相關之
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者,廠商應主動更換人員提報;如未
提報,監造單位應通知廠商更換人員。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
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項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
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情形,工程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在職品管人員已報名回訓在案,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
於前項期間取得回訓證明者,經機關同意並檢具證明文件,得向工程
會申請展延回訓期限六個月。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第二項回訓實
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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